體罰可否 看看國外怎麼做
「立法禁止體罰不只是象徵意義,而是讓孩子發現自己擁有與大人同等地位的個體,重新
界定自己的價值。」加拿大曼尼托巴大學社會家庭科學系副教授瓊恩•都倫說,瑞典的孩
子,因為禁止體罰,而找到自己的價值,開始參與社會運動,這是禁止體罰的最終目標。
瑞典 全球首例禁體罰
瑞典是全球第一個全面禁止體罰的國家,早在1928年,「教育法」中禁止「中學體罰」,
1957年,尚未立法禁止家庭體罰時,便在刑法中廢除照護者體罰的抗辯權,也就是教師、
父母親,沒有權力對孩子動手,不過仍准許父母可輕微的體罰。
1958年,瑞典禁止所有學校與機構體罰,保障孩子的權力,直到1966年,親職法刪除「准
許輕微體罰」的規定,家長不能對小孩動手;因為受到1975年一名父親毆打小孩卻判無罪
的影響。1979年,瑞典國會修法通過親職監護法,規定:「兒童有權利受照護、保護和妥
善撫育。兒童作為個人和其個體性,都應被尊重對待,不被體罰或遭受其他任何羞辱對
待。」從此,瑞典成為全球第一個全面禁止體罰的國家。
都倫說,瑞典立法過程中,並未遭受太大阻力,因為教師早在1928就具有不體罰的概念,
相當支持立法,家長在1950年代確實有過疑問,不過政府強勢立法,在1957年先剝奪父母
對孩子的施暴豁免權,讓家長知道體罰不可行,所以後續推動立法,就較為順利。
體罰與管教的界線
台灣最大的爭議在於「管教」與「體罰」的界線模糊,相較於瑞典不讓父母有所謂的「抗
辯權」,也就是賦予「部分或適度管教權」,在加拿大教書的都倫說,加拿大雖已禁止體
罰,不過卻賦予家長抗辯權,規定家長對2到12歲的孩子「不能以工具施暴,不能打頭,
只能打身體等」,希望在「微罪不舉」的前提下,家長可在「合理的範圍下」處罰孩子,
也不會因為小小處罰招致起訴。
不過,加拿大卻發現家長不知「微罪」的範圍,常常出手過重,或是不打頭,卻把孩子打
得滿身是傷。教師也被賦予在合理範圍下懲罰孩子,但也曾擦槍走火。都倫說,加拿大由
法官判定該管教是否構成體罰,判決教師或家長是否有罪,不過,法官認為「兒童人權不
是法律標準」,判決不一定對孩子有利。
都倫同時也是聯合國秘書長兒童受暴研究計畫顧問,加拿大簽署「兒童權利公約」,宣示
「反對任何型式的暴力」,也就是沒有任何理由,使用暴力就是不被允許,他們正積極推
動去除家長抗辯權,保護孩子免於暴力。
台灣也是如此,在刑法中賦予家長具有抗辯權,教師則在刑法上有關業務的部分,規定執
行業務上的正當行為不罰,未來教育基本法修正禁止體罰後,若有抗辯權可能產生模糊空
間,都倫說,加拿大的例子可供借鏡。
很多教師習慣以體罰管理孩子,一旦去除體罰,教師們無所適從。都倫指出,瑞典的教育
哲學與台灣不同,教師們一定會先建立孩子的自信心與自尊心。
她以自己的兒子6歲在瑞典就學為例,老師知道6歲孩子缺乏定性,不會強迫孩子整節課專
心,只要發現孩子們開始不專心,就改變上課方式,或到戶外作活動,如果孩子們專注力
較好,就學習較為深入的東西,老師也常常跟孩子們一起動手準備午餐,讓孩子學習各種
技能,絕不受限於教室。
她也舉學習閱讀的例子,在加拿大時,老師們為讓孩子閱讀,便將書籍由簡單到困難編
號,讓孩子知道自己讀哪裡,與別人差異多大,她發現兒子每天都注意自己讀到哪裡,並
不是真心喜歡閱讀,只想與別人相比。
但到了瑞典,老師將所有的書擺著,讓孩子挑自己喜歡的書,她的兒子反而開心地看書。
她指出,教學方法很多種,但重要必須觀察孩子適合什麼,先建立他們的自信心,設計適
合他們的課程,不要迷信體罰。
香港與蒙古經驗
除了瑞典與加拿大,香港在1992年完成立法,香港防止虐待兒童會總幹事雷張慎佳指出,
香港推動立法後,全面禁止體罰,雖然仍會有零星的體罰事件,但已經大幅減少。
她指出,香港對於體罰的教師會先給予輔導、支持、教導、指引、提醒,但如果真的很嚴
重,如最近有一名教師嚴重體罰學生,就被暫時吊銷執照,等待法院判決,如果嚴重的
話,可能會被終身吊照,香港政府對於教師的處理,相當積極。
蒙古目前也正積極推度立法,預計今年就會通過校園禁止體罰,2007年能達到家庭禁止體
罰的目的。拯救兒童協會英國分會蒙古計畫兒童保護專員賈佳爾•處倫圖爾加表示,蒙古
推動立法過程,讓兒童參與,並說出他們的想法,希望讓當事者的聲音能被聽見。
另外,蒙古官方也印製手冊分送教師與社工員,讓他們知道不體罰或處理家庭暴力時,妥
適的作法,並藉由媒體的力量傳播,讓社會產生不體罰效應,達到立法目的。